存在下列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可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5.经营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6.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在食品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7.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8.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或警告后一年内重复出现同类问题的;
对举报的“校园餐”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经查证属实,在结案后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对上述相关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可拨打举报投诉电线平台或通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电话(工作时间)、邮箱(等方式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问题线索,我们将按举报人意愿对人员信息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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