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评选表彰工作安排,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逐级推荐、评选,全国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拟表彰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间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全国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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