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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S基金交易的三个政策要点:入场、估值和登记

发布时间:2022-09-24| 来源:未知 | 浏览量: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作为全国第二家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交易平台(“S基金交易平台”)开展试点工作;以此为契机,上海市配套出台系列规定及指引对S基金的交易制度进行完善,其中包括了三个比较重要的政策:入场交易、估值要求、推进份额登记制度建立等。本文拟对上海市现有S基金交易规定、指引进行归纳和总结,以期为广大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自2021年11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作为全国第二家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交易平台(“S基金交易平台”)开展试点工作以来,上海市配套出台系列规定及指引对S基金的交易制度进行完善,其中包括了三个比较重要的政策:明确国有基金份额入场交易、国有基金份额评估或估值要求、推进份额登记制度(尤其是质押登记)建立。本文拟对上海市现有S基金交易的这三个政策要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以期为广大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

  提及适时研究在浦东依法依规开设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转让平台,推动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股权份额二级交易市场发展。

  2022年2月23日,上海国资委印发《上海市国有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沪国资委产权[2022]58号)

  明确国有基金份额转让应当通过本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的交易场所以市场化方式公开进行。

  2022年6月17日,上海市国资委发布《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沪国资委评估〔2022〕116号)

  以立法形式提明确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组织建立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的托管、转让、质押登记等业务。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契约三种类型。私募基金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或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民法典》等不同法律法规的约束;国有企业所持基金份额是否需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交易(“入场交易”),尚未在私募基金领域形成统一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国有企业所持公司型基金股权的转让处置需履行入场交易程序。如所持标的为合伙企业基金份额,是否需进行入场交易尚无定论,例如,国资委在2022年4月13日针对“国有全资公司转让私募基金份额的,是否必须进场交易?”问题所做的答复认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公司制企业的情形。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建议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和资产评估及备案等工作程序。”实践中,国有企业所持合伙企业份额(包括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是否进行入场交易或存在不同实践做法。

  随着上海市S基金交易平台的设立,上海市国资委相应出台了《上海市国有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基金份额转让试行办法》”),明确了上海市范围内的国有份额转让入场交易的要求,即上海市国有企业所持份额的转让均需要入场交易,且应当定向通过上海市S基金交易平台(即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基金份额转让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

  (1) 适用主体: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所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2) 适用标的:前述企业所持完成国有权益登记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等各类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中持有的权益;

  应当通过本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的交易场所(即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市场化方式公开进行

  原则上一次性付清,通过份额转让平台以货币进行结算;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份额转让试行办法》为依申请公开的文件并未主动对外公示,其仍处试行阶段,或根据试行情况做进一步调整。《基金份额转让试行办法》在对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作出明确要求的同时,也鼓励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派出机构直接持有或委托各类国有企业,以及******在上海的其他各类国有企业参照适用。

  基于股权投资的特性,国有产权处置所涉评估要求在私募基金领域的适用可能存在困难或限制;据此,北京股交中心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两地S基金交易平台都在积极探索、推进以估值替代评估的路径。

  2021年6月,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即提出“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最终转让价格,首次转让报价应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基准”的原则,但配套的具体细至今尚未出台。

  相较而言,上海在国资份额估值的尝试上更进一步,继《上海市国有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出台后,上海国资委进一步出台了《上海市国有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评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估值工作指引》”),对国有基金份额的评估、估值问题做了细化规定,其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

  (2) 适用标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等各类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

  (1) 以评估为原则:企业发生指引列明的经济行为,应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基金份额进行评估和备案;采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按照《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手册》(沪国资委评估〔2018〕353号)相关规定执行;

  (2) 以估值为例外:若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获取评估必需工作资料、无法有效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可以采用估值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备案;采用估值报告的,按照《估值报告审核指引(试行)》(沪国资委评估〔2020〕413号)相关规定执行;

  (1) 具有评估备案权的监管企业,应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将基金份额评估管理纳入公司治理管控制度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基金份额评估管理细则;

  (2) 细化明确基金份额评估项目可以采用估值报告的经济行为或情形,以及备案申报资料清单和审核流程等,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估值工作指引》的适用范围在《基金份额转让试行办法》相关约定的基础上有所调整:(1)经济行为包括转让、投资、以及非同比例增减资;(2)不强调要求基金份额已完成国有权益登记。此外,《估值工作指引》虽然约定以估值替代评估,但试点的适用情形相对有效,仅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获取评估所需材料(即无法正常评估)的情形;且该等适用情形较为概括,监管企业可以根据指引内容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可采用估值报告经济行为或情形。

  基金份额登记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或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不同法律法规的约束,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别(尤其是合伙型基金份额的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的约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质押登记有其理论依据,但实践中,公司型基金股权质押可根据《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约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常办理;但合伙型份额质押登记尚无全国性统一细则规定,仅在部分地区被允许,如浙江、江西、天津、广州等地出台了专门的合伙份额登记规定。与此类似的,契约型基金的登记(包括质押登记),暂无相关配套制度及安排。

  在此情况下,S基金交易平台一定程度承接了基金份额登记的职责,弥补了基金份额登记制度的不足。基金份额登记制度也是北京股交中心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两地尝试推进的重点:

  2021年6月21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及探索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鼓励在京******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份额转让试点办理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托管和出质登记业务。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也在与市场监管机构和工商系统推进系统对接,实现S基金交易平台与工商登记系统的同步。

  2022年6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同样提及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组织建立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的托管、转让、质押登记等业务。截至目前,两地S基金交易平台份额登记的具体细则仍有待进一步落实。

  整体而言,上海市就S基金交易明确了国有基金份额入场交易要求,并初步明确了国有基金份额处置以估值替代评估的原则。此外,上海市S基金交易平台的份额托管、转让、质押登记业务也已作为后续推进工作被重点提及。我们相信,伴随S基金交易制度的逐步完善,国有基金份额二手交易市场将逐渐活跃,各类S基金交易在中国市场的发展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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