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高邮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小张是一名独立摄影师,经营着一家摄影工作室。因工作需要,小张经常接受顾客委托拍摄相关作品。2023年2月,小张发现某网络店铺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拍摄的照片作为宣传图,售卖自己的商品。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小张便将该店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未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信息网络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侵犯着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某网络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在店铺销售链接中发布的配图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随着公众权利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随意使用他人拍摄照片的风险亦不断增加,不仅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风险,更包含着作权侵权的风险。因此,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群众和经营者要进一步提升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