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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剧林冲夜奔为什么会上热搜?

发布时间:2023-03-22| 来源:未知 | 浏览量:

  由于长安是唐王朝的都城,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外郭城除居有 王子、公主、各级官吏和贵族、一般百姓外,也汇集了大量手工业者、商人、卜、 医、道术、僧侣、社会闲杂和少数民族、外国人等各种人群的住宅。

  这为数众多 的住宅,文献有“官第”、“官舍”、“官宅”、“公第”(下文统称为“官舍”)、“私 宅”、“私舍”、“私庐”、“私室”(下文统称为“私宅”)、“佣居”、“假居”等等不同的称谓。

  这不同的称谓在一定程度上己经表明了住宅的所有权,所谓“官”、“公” 即指住宅为政府和朝廷所有,如殿中少监唐嘉会大宁里之居国,幽州卢龙节度衙前 兵马使康志达永乐里之宅圆,即属于这类住宅;而所谓“私”者即指居住者拥有住 宅的所有权;“佣”、“假”等则表明只是短时或长时的租宅居住。

  《全唐文》卷745孙革《请置王府僚吏公署状》:“伏见诸王府本在宣平坊东 南角,摧毁多年,因循不修,至元和十三年(818年)七月十三日,庄宅使收管, 其年八月二十五日,卖于邻宁节度使高霞寓。”

  《长安志》卷10《诸王府》:“宝历二年(826年),以延 康坊官宅一区为诸王府”,“仍令所司检计,与量修改”,又《唐会要》卷86《街 巷》载贞元四年(788年)二月有敕说,凡庄宅使所管官舍等之在诸坊者,其坊墙损坏,应取两税钱和雇工匠修筑,不得科敛民户云云,可见官舍是由国家统一管理 和修护的。

  与之相反,私宅则只能是由宅主自己修筑与维护了,不仅如此,以《全 唐文》卷92昭宗《改元天复赦文》:“都市之内,屋宇未多,闻浮造之人常须更出地课。将期招葺,宜有指挥。应诸坊于公私地内浮造屋宇,每月地课,不得更有 收征。”来看,大凡建宅者似应还需交纳一定的税。

  不论是官舍,还是私宅,其所有权有的能够长时间地延续下去,而大多数住 宅的所有权在或短或长的时间里往往会发生变更,而这种变更不仅是官宅与私宅 所有权的转换,更多的则是私宅之间所有权的转移。

  官舍的所有权属于相应的政府或朝廷,这类住宅或由国家直接兴建而来,或 由一些私宅转化而来。国家直接建造的自不必多说,而由私宅转化为官舍的主要 有以下两种情况。

  在唐代,王子和公主的宅第一般都由国家出资建立,一旦废弃 则收而成为国家财产,自然地转为官舍,此为其。

  卢照邻《病梨树赋序》:“癸 酉之岁,余卧疾长安光德坊之官舍,父老云是鄱阳公主邑司,昔公主未嫁而卒, 故其邑废。时有孙思邀处士居之。”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玄宗弟薛王业于开元二十 二年(734年)因病去世,玄宗便把它的别墅赐给了李林甫,也就是说薛王死后, 其别墅收为官舍,继而转赐。

  武则天时,醅吏索元礼教侯思止所说。“在上知侯大无宅,倘 以诸役官宅见借,可辞而不受,在上必问所由,即奏云‘诸反逆人,臣恶其名, 不愿坐其宅。”的一席话即明确说明了这一点。

  以上是住宅所有权由私转为公的 情况,从史料来看,这种例子显然不及官舍转变为私宅的那样多见,尤其是帝王赐宅一项,不仅涉及人群面广,数量也应不少。

  赐之宅第是皇帝对大臣进行赏赐,用以笼络人心的方式之一。在唐代,皇帝 赐宅十分频繁,受赐人群面广,受赐原因也多种多样。

  1、有因战功卓着而受到赐宅的,如刘仁轨在平百济之战中,“军容整肃、所 向皆下”,后又屡立战功,而被高宗赐予京城宅一区。也有因参与政变立功而被 赐宅的,如睿宗登基后,赐予在平定韦庶人之乱中立有大功的刘幽求“物千段、 奴婢二十人、宅一区、地十顷、马四匹,加以金银杂器。”

  2、被皇帝重用或宠幸的人往往也被赐予宅第,如裴寂,他是太原起兵的主谋 之一,还“上米九万斛、杂彩五万段、甲四十万领以供军用”,为唐朝的建立立下 了汗马功劳,因而成为高祖的心腹重臣,为此高祖在平定长安后,赐其“良田千 顷、甲第一区、物四万段。”。

  不仅大臣,既就是皇帝喜欢的乐人,有的也会被赐予宅第,如《册府元龟》卷180载:“(长庆四年,824年)十一月丁未,(穆宗) 赐教坊乐人李臻绯,并赐翊善坊宅一区。”

  3、受归顺者有的也会被给予宅第以示赏赐,如在高祖统一中原的过程中,李子通与之为敌,后来子通被杜伏威击败,“穷蹙请降”,“高祖不之罪,赐宅一区、 公田五顷、礼赐甚厚。”符磷为昭义军节度使薛嵩军副,嵩卒,田承嗣盗其符, 而符磷率众归降中央,便被皇帝赐予靖恭里第一区,蓝田田四十顷。

  4、皇室成员被赐予宅第者也有很多。武则天当政时,玄宗为皇孙,“出阁, 赐第于东都积善坊”,后从幸西京,“赐宅于兴庆坊”冒。在皇室成员当中,王子和 公主的宅第基本都是由国家出资置建的,其中有很多宅第就是被赐予的,这种例子很多,此不赘述。

  5、甚至也有为嘉奖孝烈而被赐予住宅的,《旧唐书》卷193《绎州孝女卫氏传》 载,卫无忌为报父仇而杀人,然后自请赴法,褚遂良奏知皇上经过,“太宗嘉其孝 烈,特令免罪,给传乘徙于雍州,并给田宅,仍令州县以礼嫁之。”中国古代社会忠孝一体,在家若为孝,在国则会忠,这样做有利于笼络人心,稳固统治。

  一般而言,皇帝赐予宅第有皇帝命令为之新造的,如玄宗以安禄山道政坊宅 隘陋,“更于亲仁坊选宽爽之地,出内库钱,更造宅焉。”

  有皇帝为之购买的,如 《新唐书 马周传》载:“初,帝遇周厚,周颇自负,为御史时,遣人以图购宅, 终以其兴书生,素无赀,皆窃笑。它日,白有佳宅,直二百万,周遗以闻,诏有 司给直,并赐奴婢什物,由是人乃悟。”

  除这几种情况之外,赐宅大多来源于官舍,因 此在赐宅的同时,住宅的所有权也就相应地发生了转移。当然,也并非所有的赐宅都是将官舍的所有权一并赐出。

  有些来源于官舍的赐宅也仅是赐予居住而己, 如张九龄受赐宅第,玄宗在《答张九龄让赐宅批》谓:“比来官舍,随事借人,与 卿宁居,用加修饰,已有处分,不烦让也。”。

  又如王涯,以能文而颇受重用,皇 帝“以私居远,或召不时至,诏假光宅里官第”。也属于这种情况。

  与此相似, 官舍的出租也是只出让其使用权,文宗大和五年(831年)七月,左右巡使上奏有 “伏见所有官舍,多是杂赁”一语,足见此时官舍出租之普遍。

  如前引《全唐 文》卷745孙革《请置王府僚吏公署状》作为官舍的诸王府于元和十三年(818年) 八月二十五日,卖于邡宁节度使高霞寓是官舍所有权转为私有之一例。

  而唐德宗所赐段秀实崇义坊宅,降至宣宗大中十一年(856年)诏以“钱三千四百七十五贯, 宜赐庄宅钱收赎”。是私宅通过买卖关系转为国有的一个典型例证。

  私宅是居住者拥有所有权的住宅,这些住宅有的是由继承得来,历代相传, 虽经多易其主,但住宅的所有权不会发生根本改变。

  继承宅第是指前代将已有的住宅传于后世,对后代来说可谓是获得住宅的一 种重要方式,也是住宅所有权得以相传、延续的一种最主要的方式。

  如《类编长 安志》卷4《宅》载:“尚书左仆射、河南郡公褚遂良宅,自遂良父太常卿亮居焉。” 则褚遂良的住宅源于前代相传是很显然的。又如权德舆《杜佑墓志铭》载杜佑“弃 手足于京师安仁里。”

  《旧唐书》卷147《杜牧传》说杜牧“以疾终于安仁里。杜牧是杜佑之孙,杜牧之宅也显然是继承前代,且至传到杜牧手里,至少已是第 三代。

  有的住宅甚至不止传了一两代,如《旧唐书》卷125《刘浑传》载唐德宗贞 元年问,宰相刘浑在奏书中说:“故尚书左丞田季羔,公忠正直,先朝名臣。其祖父皆以孝行旌表门闾。京中隋朝旧第,季羔一家而已。”

  关于田季羔及其住宅所在 坊里,史籍阙载,但此田宅从隋朝传到德宗贞元年间,已经历了近两个世纪,世代相沿承袭,实不多见。

  然而,所有继承的住宅并非都能与长安城相始终,它们往往或早或迟因某种原因 难以继承下去,有的即使能够得以继承甚至还要经历一番曲折。

  如《唐两京城坊考》卷3《永兴坊》魏征宅下注日:“按《资治通鉴》、《唐会要》并云魏征玄孙稠 贫甚,以故地质钱于人,平卢节度使李师道请以私财赎出之,宪宗命出内库钱耳千缗赎赐魏稠,仍禁质卖。故瞢(魏征裔孙)之作相,仍居旧第。”

  据《旧唐书》卷125《柳浑传》载,德宗时监察御史柳浑m陡节俭,不治产业”, 即使官至丞相,还是租宅居住的。又如身为工部尚书的郑权,“家属百人,无数亩之宅,蹴屋以居”。

  这都不是在短时间内,为在长安停脚而租住房屋,而是家在 长安却租宅居住,当然像这样的事例应该不会很多,一般而言除非没有财力或其他原因置建自己的宅第,长时间居住在长安城的人们一般都有属于自己的住宅。

  而大多数的租宅者只是暂时的居住或旅居,如“余干县尉王立调选,佣居大宁里” 。如贞元年间崔慎思进京应试,“尝赁人隙院居止”,又如安邑坊十字街东陆氏宅 “制度鬼丑,人尝谓凶宅,后有进士臧夏,僦居其中”,这都是一时为一事而租宅居住。

  总之,不论短时内,还是长时间的租宅,都只是通过付出一定的租金在 约定的期限内暂时地拥有居住的权利而已。

  如《唐 两京城坊考》卷3《开化坊》沉传师宅下加注:“杜牧《沉传师行状》,于京师开化 里致(疑作置)第,价钱三百万,讫二镇牵率满之。”

  如《城坊考》卷2《崇义坊》 实易直宅下注:“《明皇杂录》曰:本中书令崔圆宅,后其地鬻于易直”。

  又如永宁坊礼部尚书郑善果宅,“后临江王嚣买之。”象以上情况,买卖一旦达成, 住宅所有权也就相应地发生转移。

  受赠宅第是指朋友之间或为答谢而被赠予的宅第,如胡人米亮在崇贤坊的住宅就是因他帮窦义致富而被窦义赠予的,《唐两京城坊考》卷4《崇贤坊》注引《乾子》日:“窦又令小儿拾破麻鞋,每三辆以新麻鞋一辆换之。远近知之,送破麻鞋者云集,数日获千余量。佣人于崇贤西门水涧,从水洗破麻鞋,曝干,贮庙院中。 又胡人米亮谓义日:崇贤里有小宅出卖,直二百千文,大郎速买之。义西市柜坊 钱盈余,即依之出钱市之。书契日,亮与义日:‘亮工于览玉,常见宅内有异石, 人罕知之,是捣玉砧,真于阗玉,大郎且立致富矣。’义未之信。亮日:‘延寿坊 召玉工观之。’玉工大惊日:此奇货也,攻之当得腰带挎二十幅,每幅买钱三千贯。 义遂令琢成,果得数百千价。又得合子、执带头尾、诸色杂类鬻之,又计获钱数 十万贯。其宅并无元契,义遂于米亮,使居之以酬焉。”

  既然谈到元契之事,可见 并不只是让其居住,而是赠与,虽没有经过相应的契约手续,但米亮获得了事实 上的住宅所有权是毫无疑问的。

  不过,在长安要得到一座比较满意的住宅,还是 不容易的,像这种以赠与住宅作为答谢礼的毕竟还是很少见,因此受赠并不是长 安住宅来源的一种主要形式。

  有些住宅是以掠夺方式得来的,如《长安志》奉慈寺下注引《明皇杂录》:“贵 妃姊虢国夫人恩倾一时,大治第宅,栋宇之盛,世无与其比。所居本韦嗣立旧宅, 韦氏诸子亭午方偃息于堂庑间,忽见一夫人衣黄帔衫,将自步辇,有侍婢数十, 笑语自若。谓韦氏诸子日:‘闻此宅欲货,其价几何?’韦氏降阶言日:‘先人旧 庐,所未忍舍。’与未毕,有工人数十登西厢,掘其瓦木。韦氏诸子既不能制,乃 率家童,挈其琴书,委于衢路而自叹日:‘不才无能。为势家所夺,古人之戒,将 见于今日乎?’而与韦氏隙地十余亩,其它一无所酬。”

  又如中宗女安乐公主“夺临川长公主宅以为第,旁彻民庐,怒声嚣然。”中宗女长宁公主“取西京高士廉 第,左金吾卫故营合为宅。”像这样能通过掠夺方式获取住宅者多为皇亲国戚、 高官显贵或豪门大贾,非一般人能所为。

  掠夺宅第之事,天宝时期时有发生,中宗之后屡见不鲜,降及唐末,“中外权臣,遣人治第京师。因其乱后,多侵犯居人, 百姓告诉相继”。几乎蔚为风气。

  应当指出的是,通过掠夺方式得来的住宅,虽事前并没 有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但凡是掠夺都是强者对弱者的行为,因而被掠夺者很难 做到继续保有自己的住宅所有权,即使是事后另有所酬,也只是无奈地通过不等价的交换为掠夺者的行径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罢了。

  唐代,尤其是唐前期的土地法规政策和土地制度有关于土地国有权的规划确认,也 有关于土地私有权的规划确认,并从整体上安排了国有和私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并 存的状况和结构,这是长安住宅存在官舍和私宅之分的根本原因。

  由于政府掌握 着大量的、充裕的土地,往往可以通过行政的手段,比如赐地,或经济的手段, 比如买卖,将土地的所有权让出,实现国有土地的私有化;

  同时,土地也是私有 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非特殊情况,比如王子、公主废宅,没收犯人财产等, 国家一般不会侵犯民众的私有土地。

  唐代均田制下的授田有“永业田”和“口分田”之分,官僚、贵族的授田一般都为“永业田”,而一般民众的授田则大多为“口分田”。

  永业田一经授予和确认,便有永久的继承权,“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还可 以买卖、贴赁和抵押,是归于私有的土地。

  当然就大多数的私宅而言,显然是属 于“永业”的范畴,私宅的继承也就相当于永业田的传之子孙,而住宅的买卖、 租赁甚至赠予等由于不受政府法律的限制,而成为私宅所有权转移和延续的重要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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