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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总理制、英国首相制、美国制三者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4-01-18| 来源:未知 | 浏览量:

  美国、英国、德国都是世界有影响力的资本主义大国,三者虽然是密不可分的盟友,但是在政治体制上却有根本性的不同,掌权的最高人物的职务称呼也有所不同。

  德国总理制实际上说的就是议会制共和制、英国首相制说的就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美国总统制说的就是总统制共和制,这三种政治制度与俄罗斯的半总统制半共和制、沙特的君主专制、泰国的二元君主立宪制、越南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同构成了全球七大政治体制。

  所谓的总理制,指的就是总理掌握着国家最高行政大权,其政治权力甚至高于总统,这是议会制共和制最鲜明的特征。

  关于总理的产生,则是由议会中占有最多席位数量的政党的党首担任,比如德国总理默克尔,她在2005年当选为德国首位女总理时,其所属的基民盟在德国联邦议会中取得了绝对多数席位,成为议会的最大政党,那么默克尔作为基民盟主席自然就成为德国新一任总理。

  一来,总理是联邦德国内阁政府的一把手,主导德国的内政外交方针,像出席G20会议、联合国会议等国际会议,都是由总理出面的,德国总统很少有在国际露脸的机会。

  二来,总统在德国宪法上是三军总司令,可没有军事指挥权。军事大权掌握在德国总理手中,无论是任命国防军的高级将领,还是军方提出的军事战略方针都需要经过德国总理的批准,军方才能执行。

  三来,如果总理在内阁施政过程中有差错,导致联邦议会提出不信任案,那么议会有权罢免德国总理。比如与德国同样实行议会制共和制的奥地利,其内阁总理库尔茨就曾在2019年被奥地利国民议会通过了内阁不信任案,最终库尔茨总理及其领导的所有内阁部长全部下台。

  所以,德国总理制代表了该国的政治中心是总理,但总理领导的内阁政府又必须要对议会负责,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而总统在德国的政治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及德国总理的,属于虚职元首,无法享受实质性的国家大权。

  对于首相制,通常是有君主的国家才会实行该制度。像英国首相制,指的就是首相掌握国家的最高行政大权,而国王保持国家元首的地位,却无权对首相领导的内阁政府指手画脚。

  英国首相的产生和德国总理的产生并没有多大差异,都是议会中占据席位最多的政党的党首出任政府首脑,担任首相一职。

  根据英国宪法惯例,首相可以解散议会下议院,提前举行议会选举,只要首相觉得议会中部分议员对自己领导的内阁政府所发布的政策不满意,导致大政方针无法执行,那么首相完全可以通过解散议会的方式,让议会进入停摆状态,以选出有利于自己的议员。

  英国前首相特蕾莎·梅曾在2017年因脱欧协议迟迟无法得到议会批准,使得脱欧进程无法展开,惹恼了梅首相,她只能做出解散议会之举。解散议会这是德国总理没有的特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议会无法罢免首相。在议会中,首相所在的政党可以对担任首相的党首发起不信任投票,反对党也可以对首相及其领导的内阁发起不信任投票。一旦通过,首相就必须下台走人。

  美国在联邦政治制度下实行总统制共和制,使得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还是政府首脑,更是三军总司令,只设置一个副总统作为助手,没有总理的职位。

  总统制和议会制有着天壤之别。议会制中总统属于虚职元首,总理才是国家政治权力中心,而总统制中总统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核心,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军事指挥权,议会行使最高立法权、最高法院行使最高司法权,这就是美国独创的三权分立,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从行政权、军事领导权方面来说,美国总统和德国总理、英国首相似乎是同一个圈子的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但是从选举方式上看,美国总统由全民普选和选举人选举产生,并非像英国首相和德国总理那样由议会中席位最多的政党的领袖担任,这样一来美国总统只对选民负责,不需要对议会负责。

  因此,总统没有权力解散议会,而议会也没有权力对总统及其领导的内阁政府发起不信任投票。只有当总统严重违反宪法或做出其他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国会参众两院才可以对总统发起弹劾案,比如前总统特朗普四年任期就被国会发起三次弹劾,这是史无前例的信号。

  至少说明了美国总统并非万人之上,同样是受到一定约束的,只是权限相比其他国家总统要大得多,甚至比英国首相和德国总理的权限都大。

  对于美国副总统,和议会制中的总统、君主立宪制的国王一样,纯属打酱油的角色,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影响力较弱,其头顶美国副元首的身份,但职权还不如美国内阁三把手国务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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