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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别人钱千万不要再用手机发红包了!

发布时间:2024-01-24| 来源:未知 | 浏览量:

  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在这个案子里,刘女士通过转账和红包两种方式向周先生转了1万5千多元,结果多次催还都被拒绝。法院认定,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红包部分属于自愿赠与,刘女士要不回来了,只有银行转账属于借贷关系,可以追回。

  日常生活中,朋友亲戚,同事客户之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的钱款往来十分常见,然而转账和红包之间的性质并不相同,发出去的红包是赠与行为,可是要不回来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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